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蓝色、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橙色和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
3.5 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反应;相关单位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抢险、抢修、救援的准备工作,必要情况下组织力量进行人员疏散。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接报
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供热企业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到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件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4.2 启动应急响应
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报告的信息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建议,立即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处置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四个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需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动;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组织处置重大、较大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事发地政府启动,并组织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事件。
4.3 现场指挥
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的决定,立即向成员单位下达指令,确定到达现场的时间及集结地点;事件现场,由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
4.4 基本应急
4.4.1 现场处置指挥部要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与总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
4.4.2 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程序,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4.4.3 与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应迅速到达现场,主动向现场处置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应现场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4.4 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处理锅炉爆炸的措施:发生锅炉爆炸,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保护设备安全,保证人身安全。同时应停止设备运行,防止事件扩大。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9、110、120救援电话,公安、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组织应立即实施现场救护,专家组、事件调查组也应同时介入。
处理集中供热管道或设施遭到严重损坏的措施:相关供热企业应立即按照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修,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应立即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抢险排险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抢险,同时安全警戒组与疏散组、专家组应及时介入工作。
(1)抢险队员携带必备的抢修物资、材料等到达事件现场,关闭泄漏点前面的阀门,安全警戒与疏散组进行现场隔离,防止事件扩大。
(2)按照专家组的要求,制定抢修方案,尽快组织抢修。
(3)抢修完毕,应按要求尽快恢复供热。
处理擅自停供热的措施: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供热企业不得拒绝或擅自停止供热。一旦发生拒绝或擅自停止向居民供热的现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供热企业立即恢复供热。如果该企业在限期内仍不整改的,由指挥部指定有关供热企业临时接管该供热企业的供热区域,最大限度地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公安等执法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确保接管工作顺利实施。
处理客观原因造成大面积停供热的措施:在采暖期内,因停水、停电等客观原因造成大面积停供热的,供水、供电单位应立即按照本行业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用水、用电,短时间无法恢复的,应采取临时供水、供电措施,确保不因停水、停电导致大面积、长时间停热事件,避免引发供热设施严重损坏和重大社会影响。
处理煤炭储备不足影响正常供热的措施:采暖期内,一旦某供热企业发生煤炭储备不足现象,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紧急调配煤炭,保证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
4.5 扩大应急
现场处置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需提高应急等级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请示提高应急等级或启动其他相关预案。
4.6 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宣传报道组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在事件发现初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结束后,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
4.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正常的抢修程序,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Ⅰ级响应,需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结束;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结束;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事发地政府宣布结束。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 事件调查
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件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后报指挥部办公室。
5.2 善后处理与社会救助
5.2.1 善后处理组根据事件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5.2.2 对受灾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局负责;
5.2.3 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民政局负责管理,做到救援资金、物资专款专用。
5.2.4 民政局负责及时解决因参与应急处理而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济、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5.2.5 青岛保监局负责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件评估与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6.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1.1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城市重特大供热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1.2 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系统,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
6.2 应急抢险物资和设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