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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市市政公用局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在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初步判断后,认为突发事件等级达到较大及以上时,应迅速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处置指挥部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一般突发事件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4.2 启动应急响应
  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报告的信息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建议,立即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处置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四个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需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动;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组织处置重大、较大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并组织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事件。
  4.3 现场指挥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的决定,立即向成员单位下达指令,确定到达现场的时间及集结地点;突发事件现场,由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立即展开应急处置。
  4.4 基本应急
  4.4.1 现场处置指挥部要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2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有关规程,密切配合,共同处置突发事件。
  4.4.3 与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处置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和数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4.4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处置时,排险抢险组针对具体突发事件类型,由排水专业部门按规程实施排水及排水设施抢修,相关单位提供协助;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抢险处置;由专家组制定警戒范围和抢险处置方案;安全警戒与疏散组负责建立警戒标志,禁止车辆通行,进行交通调流,疏散和转移警戒区内群众到安全地带;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
  4.5 扩大应急
  现场处置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需提高应急等级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请示提高应急等级。
  4.6 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宣传报道组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在突发事件发现初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结束后,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
  4.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正常的抢修程序,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Ⅰ级响应,需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结束;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结束;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区市政府宣布结束。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组根据突发事件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5.2 调查
  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查明突发事件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突发事件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突发事件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突发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及对突发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后报指挥部办公室。
  5.3 社会救助
  5.3.1 对受灾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局负责;
  5.3.2 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做到处置资金、物资专款专用。
  5.3.3 市民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及时解决因参与应急处理而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济、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5.4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青岛保监局应组织相关保险机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 评估与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6.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1.2 指挥部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
  6.2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做好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准备、保养、维护工作。
  6.3 应急抢险队伍
  排水专业部门要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并建立专项资金,储备抢险抢修物资;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力量建立应急预备队。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指挥部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排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7.2 培训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等进行培训和指导。
  7.3 演习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城市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对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相关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等级划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处置组织分工
  3.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信息来源
  3.3 信息分析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接报
  4.2 启动应急响应
  4.3 现场指挥
  4.4 基本应急
  4.5 扩大应急
  4.6 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事件调查
  5.2 善后处理与社会救助
  5.3 事件评估与总结
  6.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抢险物资和设备保障
  6.3 应急抢险队伍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青岛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本市发生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抢修、抢险、排险及救援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件危害程度,尽快恢复生产和供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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