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扩大应急
现场处置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需要提高应急等级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请示提高应急等级或启动其他相关预案。
4.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6.1 基本原则
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坚持正面引导,及时、准确、有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4.6.2 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内容
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概况以及对城市公共供水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建议公众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4.6.3 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的形式
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由宣传报道组负责,根据市供水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在突发事件发现初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结束后,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通讯系统、公众通信网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
4.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正常的抢修程序,次生、衍生和突发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可以基本保证正常供水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Ⅰ级响应,需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结束;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结束;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宣布结束。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 事件调查
突发事件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突发事件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突发事件影响等情况,查明突发事件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突发事件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突发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突发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后报指挥部办公室。
5.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组根据突发事件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5.3 社会救助
5.3.1 对受灾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局负责;
5.3.2 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做到处置资金、物资专款专用。
5.3.3 市民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及时解决因参与应急处置而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济、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5.4 保险
突发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青岛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立即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 事件评估与总结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6.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1.2 市供水应急处置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系统,保障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
6.2 应急物资、设施、抢险队伍保障
6.2.1 市政府建立应急生活用水保障体系,确保在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用水。
6.2.2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储备和保障工作。
6.2.3 供水企业要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抢修物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力量建立应急预备队。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供水、节水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技能。
7.2 培训
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等进行培训和指导。
7.3 演习
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等级划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处置组织分工
3.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信息来源
3.3 信息分析
3.4 预警级别、发布与解除
3.5 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接报
4.2 启动应急响应
4.3 现场指挥
4.4 基本应急
4.5 扩大应急
4.6 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
5.3 社会救助
5.4 保险
5.5 评估与总结
6.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6.3 应急抢险队伍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青岛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组织和指挥,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抢修抢险工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社会影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排水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等级划分
突发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3.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因风暴潮、海啸、台风、地震、特大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并且对全市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城市排水突发事件。
1.3.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因风暴潮、海啸、台风、地震、大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对全市较大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城市排水突发事件。
1.3.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因风暴潮、海啸、台风、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一定区域排水、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城市排水突发事件。
1.3.4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主要是突然发生、情况比较简单,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对较小区域排水、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城市排水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