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责令其改正,责令改正期最长不超出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处罚的,不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作出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危害,对已经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不当,提出改变处罚阶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都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法制机构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执法机构作补充说明。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在案件处理意见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执法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方能报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定责令纠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