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2〕75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乡镇企业局、农机局、蔬菜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湘农业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畜牧水产、农机)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