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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建设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项目。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之间的互补循环,发展特色农产品的有机生产加工和销售。

  加强农业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对农副产品加工废弃物、废旧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固体废弃物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秸秆、尾菜等的综合开发利用。

  支持和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因地制宜实施大中型沼气工程,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沼渣、沼液。

  第四十一条 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及盐碱地等土地资源,试验推广能源作物。

  第四十二条 支持再生水技术研发和污水深度处理回用集中处置工程建设,鼓励新建开发区、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规划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扩大再生水处理规模,推动再生水市场的有效供给。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洗车业、洗浴业、水上娱乐项目应当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

  鼓励建立雨水收集系统,用于城市绿化和城市景观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城市景观用水。

  第四十三条 鼓励利用废水、废气、废渣和提高矿石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加工材成品率等综合利用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第四十四条 推动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家电、汽车、铅酸电池、塑料、橡胶等资源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加强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工程机械、机床、办公设备等特定产品拆解或者再利用的管理,支持再制造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按规定报废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应当交付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回收处理,或者由具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利用,不得继续使用或任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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