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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足职能积极主动帮扶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17条措施》的通知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时,其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

  (七)放宽企业年检条件。小型微型企业年度检验,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实施绿色通道快捷服务;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交材料按时参加年检的,经企业申请,可延期90天年检;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后,可予以通过年检。

  (八)支持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县级工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实行“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自身设施资源从事农村特色旅游、休闲度假、开办农家乐等经营项目。

  二、加强服务指导

  (九)开展千家企业联系帮扶工程。在全区选择1000家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工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一帮一、结对子”帮扶活动,实施重点培育,促进健康发展。

  (十)鼓励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对小型微型企业申报知名、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政策倾斜,提高认定比例。

  (十一)加强对创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开展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培训,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职业技能。

  (十二)强化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依托个私经济法律咨询指导站、个私经济维权服务站和合同服务指导站,组织法律专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十三)实行“责改式”监管。在小型微型企业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对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性不大的一般性违法行为,且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按“违规就改、首犯不罚”的原则,实行柔性执法。

  三、拓宽融资渠道

  (十四)提供动产抵押融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均可作为动产抵押物进行登记,盘活企业闲置资产。

  (十五)推进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帮助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小型微型企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积极搭建银行企业对接平台,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四、强化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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