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足职能积极主动帮扶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17条措施》的通知
(新工商办〔2012〕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直属分局、工商干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新政办发〔2011〕126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帮扶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经3月22日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足职能 积极主动帮扶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17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足职能积极主动帮扶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17条措施
为推动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立足工商职能,提出以下措施:
一、放宽准入条件
(一)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货币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除以债权、矿业权、股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外,允许试行以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且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三)下放企业注册登记权限。委托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对本辖区内应当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股份公司(中央企业设立的控股股份公司除外)进行注册登记;授权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对本辖区内应当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有限公司进行注册登记。
(四)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对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人可持市场开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物业部门出具的同意该场所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五)实行初次创业“零首付”。对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农民、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