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全员合同制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与随军家属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外,不得解除合同。
(四)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随军家属,应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企业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3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1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再就业。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工商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市场主管单位优先安置经营摊点。
三、责任与分工
(一)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做好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工作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督促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与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安置、培训和市场推荐工作力度,确保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驻沈部队待业和下岗的随军家属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计划和再就业工程,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并在培训师资、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就业。驻军相对集中的地区,当地双拥办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每年集中举办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有计划地安排一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其就业。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帮助部队干部和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部队干部家属自主创业、到私人企业、民营企业就业。
(三)市双拥办公室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综合协调、指导和动态性管理工作;建立军官家属就业情况数据库;协调安置拟去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
沈阳警备区配合市民政局做好随军家属人数统计及身份确认工作;协调驻军部队相关事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原属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安置的相关手续;对失业的随军家属开展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提供初、中级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