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
3.资金来源。生活补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
4.发放程序:
(1)区级双拥办于每年10月30日前,对部队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部队发放补贴证明(或部队统一提供财务发放补贴明细表复印件)等资料进行审核,将汇总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双拥办复核。
(2)市双拥办审核确认后,将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反馈区级双拥办;区级双拥办对随军家属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将发放名单报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生活补助金。
(3)市财政局根据区级随军家属生活补助金的实际发放情况拨付市级配比的生活补助资金。
5.随军家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生活补助金:
(1)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统一组织就业培训的;
(2)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职业介绍的;
(3)已实现就业的;
(4)有固定收入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配偶退出现役的;
(7)随军家属户口迁出本市的;
(8)部队停发生活补贴的。
6.基本生活补助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双拥办、市财政局要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对于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政策和措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等单位,均有支持和接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鼓励用人单位聘用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随军家属。
(一)对配偶为团以上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或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船艇等艰苦工作,以及边海防部队干部和家庭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予以重点安置,确保就业。
(二)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招收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聘用随军家属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给予适当的政策性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