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随军条件,并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具有沈阳市户籍的驻沈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军官配偶。
妥善解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事关部队干部和随军家属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也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途径与办法
实行对口安置与推荐安置相结合,岗位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社会引导性安置与扶持性安置相结合,实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达到75%以上。
(一)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行业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落实就业单位,也可由随军家属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原系社会化就业的随军家属,可采取以下安置方式:
1.进社区安置。对具备条件,要求到社区工作的,可优先给予安置。
2.进企业安置。对有一技之长的随军家属,要求到企业工作的,优先推荐安置。
3.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随军随调家属进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在资金、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平台。
4.竞聘上岗。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给予加分待遇,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三)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安置,本人未能实现自主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随军家属,采取军地联合保障方式,发放生活补助金。
1.发放条件。申领生活补助金的随军家属必须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
(1)已随军并办理沈阳市常住户口;
(2)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
(3)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4)经部队认定家庭生活困难且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