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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校园文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校园文化项目建设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安排补助经费,支持和引导全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各区县要结合实际需求和财力情况,安排项目经费。
  第九条 校园文化建设项目市级按照每校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区县教委依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分配使用,经费要覆盖所有学校。学校大型文化设施的建设另行以专项经费形式支持,不纳入此项经费支持范围。
  第十条 市教委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局要审核区县教委申报的校园文化建设方案预算,及时将市、区县两级财政经费拨付到学校,由学校统筹使用管理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各区县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于每年6月底前区县教委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区县财政、市教委。市教委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区县教委和学校要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及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要纳入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学校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要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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