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超出3.8%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12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超出3.8%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8元。
五、补贴标准计算办法
对高于启动条件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部分,按百分点取整计算,即低于1%的,按1%补贴,超过1%不足2%的,按2%补贴,以此类推。
六、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对象所需补贴资金,按照自治区现行比例负担;对个别困难县,州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优抚对象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七、发放办法
启动联动机制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价格补贴。价格补贴与现行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和失业保险金同渠道、同步发放。
八、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做好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会同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并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低收入群体基础数据,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通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同时负责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
统计部门及国家统计局巴音郭楞调查队负责向发改、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抓紧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跟踪社会反映,及时研究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及时发放补贴。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9月底前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