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自治州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5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州保障援助体系,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实际生活水平的影响,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现就我州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联动机制的补贴对象
联动机制补贴对象主要包括由国家抚恤金保障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凡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零散朝觐,参与吸毒、赌博、嫖娼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尚未编制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超过3.8%,即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至3.8%以下时,停止联动机制运行。启动补贴联动机制前,由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自治区发改委)备案,自治区财政厅按备案情况下拨补助资金。
三、施行时间
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
四、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