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台湾同胞接待站为来江苏探亲、旅游的台胞服务收取的综合服务费
13.台湾同胞接待站为涉台婚姻、丧葬等民事活动人员提供出境服务收取的服务费
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
15.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商标代理机构)对境内、外个人办理商标查询时收取的商标查询费
16.中标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向企业、个人收取的统一代码服务费
二、取缔下列收费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未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发文批准立项,自行通过系统内单位向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发放证书、牌匾、表册等收取的工本费。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政府机关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平台实施行政管理、服务等,擅自设立并收取的网络服务(维护)费。
3.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未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的,以合作、协作和咨询等方式参与法定检验检测或其他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分成。
4.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审查(核)费。
5.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管理费。
6.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咨询服务费。
7.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培训费。
8.机动车检测服务机构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代检费(或类似性质的收费)。
9.个体出租车协会收取的三驾人员服务费(同一营运车辆三位驾驶员)。
10.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协会、环保产业协会收取的标志牌费。
11.城建行业协会代收的QC(全面质量管理)申报、“姑苏杯”、“最佳(优秀)企业”、“优秀建造师”等各类评审费。
12.建设监理协会收取的人员变更资料费、各类证章费。
13.无线电管理协会向企业收取的测试费。
14.教育、卫生部门及下属学校、医疗机构保管见习教师、见习医生临时档案收取的档案保管费。
各地违规或越权制定的与以上项目名称、内容类似的收费,应一并取消或取缔,并废止相应的文件规定。
三、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1.公安部门及附设在公安部门办证地点的摄影机构为出入境人员拍证件照的收费标准降低至不高于当地社会照相馆同类证件照收费水平(一般不高于20元/次)。
2.公安部门及附设在公安部门办证地点的摄影机构为
机动车驾驶证件申办者拍证件照的收费标准降低至不高于当地社会照相馆同类证件照收费水平(一般不高于10元/次)。
3.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向违反交通法规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车主收取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由每期每人200元降为100元。
4.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部分产品监督检验、计量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发文明确。
附件3:我市减免和降低的部分收费和基金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名称
| 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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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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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证照工本费(如房产证工本费、土地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等)
| 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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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土资源
| 土地登记费
| 按70%收取
|
3
| 国土资源
| 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按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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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管
| 白蚁防治费
| 按70%收取
|
5
| 房管
| 房屋登记费
| 企业自建建房按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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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
| 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
| 按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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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物价
| 价格鉴证机构收费
| 按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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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质监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 按80%收取(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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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质监
| 计量检定收费
| 按80%收取(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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