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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落实市、区联动的扶持机制。各地区要充分发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作用,加大对本地区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市级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对市级下达的引导资金,各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并与市级扶持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但最高不超过相关费用总额;涉及税收贡献奖励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具体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会审机制。引导资金使用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的工作机制,建立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政策制订、项目审定、资金平衡和政策效果评估,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明确部门职责。按照部门职责和资金支出功能,明确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各部门具体分工见附表)。牵头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明确扶持条件、扶持标准和绩效目标,组织申报扶持项目并建立集中评审和绩效管理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平衡,会同牵头部门制订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和拨付引导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三)严格政策管理。梳理归并原有各类扶持政策,加强政策统筹,突出扶持重点,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避免政出多门、缺乏连续性和交叉重叠;对同类政策已经覆盖的领域,原则上不另行出台同类扶持政策或降低扶持条件;对确需出台的新政策,牵头部门应提出充足依据和绩效目标,经与市财政部门会商论证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在下年度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及时反馈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七、附则

  (一)本意见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期限暂定5年。以前各产业扶持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部分,以本意见为准。

  (二)江阴、宜兴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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