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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跟投条件

  (一)申请种子资金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条件:

  1.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

  2.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管理团队有不少于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

  3.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具有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二)种子资金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无锡市的范围内;

  2.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4.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五、申报程序

  1.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促进中心提交跟进投资申请方案。

  2.尽职调查。促进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初审意见。

  3.专家评审。种子资金评委会对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材料和促进中心跟进投资初审意见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4.最终决策。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评审通过的跟进投资方案上报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最终决策。

  六、权益与退出

  (一)股权托管

  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分红权的行使需获得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批准。采取股权委托管理的,促进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二)股权退出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种子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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