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科计[2012]33号、锡财工贸[2012]13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无锡市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投入,市政府设立无锡市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种子资金是专项用于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跟进投资的政策性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人民币。
二、管理架构
种子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1.授权无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作为种子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种子资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2.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和投资行业专家组成评委会,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跟进投资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依据种子资金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种子资金跟进投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跟进方式
1.种子资金通过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跟进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种子资金以同等条件,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
2.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投资额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0%-100%比例对项目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