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3.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4.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5.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6.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按照《暂行办法》和《办法》规定进行告知性备案,对其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向报备单位出具备案告知书。
五、受理程序
安监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于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督管理范围的,要告知建设单位向有相应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申请文件、资料存在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对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四)对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的当天;
(五)对受理的申请文件资料,安监部门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转交至技术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技术评审工作要求
(一)技术评审工作要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技术评审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规定。
(二)技术评审机构应成立由机构负责人任主任的技术评审专业委员会,全面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技术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技术评审内部工作程序、技术评审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专业类别的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三)技术评审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建设项目技术评审的需要,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各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技术评审工作。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