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并根据需要将备案文件、资料移交技术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3.技术评审机构收到备案资料后,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审工作,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监部门。
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
(2)现场审查
主要审查:
①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②安全设施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
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
④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⑤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⑥是否按照规定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⑦相关从业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资格;
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等。
4.安监部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备案告知书。
(五)其他备案
《暂行办法》第七条及《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立项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按照《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按照《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报告按照《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结果负责。
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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