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并自行确定符合要求的技术评审机构负责技术评审工作。
三、安全技术评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或安全审查的安全技术评审工作,由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或依照相关规定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为“技术评审机构”)承担。
技术评审机构和参加技术评审的人员应以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为依据提出技术评审意见,并对其出具的技术评审结果负责。对在技术评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符合事实的结论并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严格追究技术评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明细说明;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按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2.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移交技术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包含在安监部门的审查时限内。
3.技术评审机构收到评审资料后,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评审工作,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监部门。
技术评审的内容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