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
(粤安监〔2012〕20号 2012年2月10日)
为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监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技术评审工作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