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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州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现行有效的自治州、自治县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一)单行条例
  一是清理单行条例是否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清理单行条例在对法律做具体规定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三是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该法律的单行条例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四是是否设定了加处滞纳金、代履行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五是是否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允许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六是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二)规范性文件
  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是否存在与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程序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允许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等规定。
  四、清理组织形式
  (一)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按照清理标准提出具体废止、修改的清理意见。其中:属于单行条例的,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汇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废止案或者修正案;属于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提出废止、修改建议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属于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自行决定废止,并将清理结果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县人民政府按照清理标准,负责本地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无立法权的县市按照清理标准,负责本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时间要求
  (一)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2011年10月30日前提出对自治州单行条例、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填写《自治州单行条例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含电子版)。
  (二)其他清理工作请于2011年11月20日前完成,并将汇总后的清理结果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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