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后,经原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解除、终止,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以上土地登记手续的办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届满前一年内与合同另一方协商,合同另一方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办理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所有权人可无偿收回土地。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自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方案时终止。
征收主体应当依法给予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补偿。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约定,给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补偿。已被确定为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按照流转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估价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