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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秩序治理和涉重金属企业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强化环境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开展矿产秩序治理和重金属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察,市环境监察部门每季度至少对重点重金属企业开展一次现场监察。对矿山采选及重金属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的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三)加强环境监测

  重金属重点防控县(市)必须具备与重金属管理相适应的监测能力,2012年6月底前具备区域内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水、气、土壤监测能力,2013年底前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每两个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企业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市环境监测部门每两个月对企业外排废气、废水中特征污染因子进行一次监测,每半年对企业周边2公里内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一次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及土壤等)。对监测结果超标的,除依法调查处理外,还要分析周边敏感点是否受到污染。

  重金属企业要加强特征污染物监测工作,每日监测一次重金属排放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每月监测一次废气特征重金属排放、地表水水质及废水、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半年至少对厂区周边的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进行一次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建立重金属排放档案,编写污染物排放自测报告,每月20日前报送当地环保部门。企业在线监测运行现状或日常监测方案、监测承担机构、监测开展情况应于2012年6月底前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开展监测工作的一律停产整治。

  建立重金属监测信息发布和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半年编制一次重金属监督性监测报告,并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定期编制重金属监督性监测报告,及时报送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对企业上报的自测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监管部门认真研究,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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