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其他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除矿山采选、冶炼外的其他涉重金属的化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加工业、电镀、电子废物拆解、固废堆场、矿渣等行业企业摸底排查,逐个造册登记,划分类别,一厂一档,列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治具体要求,采取措施全面进行污染治理。对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测算出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明确时限进行搬迁。所有已办理环评手续的企业要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三同时”验收,逾期不验收或不符合验收条件而无法完成验收的一律停产。对于利用危险废物,但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严禁涉及重金属企业排放的污水直接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所有涉重金属企业必须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凡没有环境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不完善的,一律实行停产治理。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统筹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隐患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充分排查的基础上,按照“谁开发、谁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针对本辖区矿山采选暨重金属企业污染现状和特点,统筹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隐患问题。市国土、环保、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督促落实河道、渠道、水库、矿区、林地、农田等范围内氰化废渣、含重金属尾矿以及关闭企业遗留的危废和含重金属废渣的清理与安全处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2年10月底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门槛
进一步提高涉及重金属生产企业的节能、环保、安全、土地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涉及重金属的有色金属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加工业、电镀、电子废物拆解项目的审批(备案)依法由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并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实施涉及重金属产业准入公告制度,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试行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原则上,我市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增涉重金属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