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安全监管局
(二)选矿企业环境整治
各县(市、区)统一组织对选矿企业进行现场摸底核查,开展环境整治工作。经现场核查,安全、环保等手续齐全,各项安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可继续生产。手续完备,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立即停产,并于2012年6月底前整改完毕,经下达整改要求的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办理土地、安全、环保等审批手续违法建设的选矿企业,要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于2012年6月底前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一律依法关闭。未经相关部门验收、超时限试生产的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12年6月底前申请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凡没有环境应急预案和尾矿库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的,一律实行限期治理,并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治理。
凡有下列情形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2012年4月底前依法下达关闭文件,5月底前按标准关闭到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治理无望或经停产治理仍不达标的;生产中无生态保护措施、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治理无望的;
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或对其有较大影响的;已造成周围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引起群众多次信访、集访,治理后仍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选厂、小堆淋、小氰化、小摇床、小碾子、混汞碾等“十五小土”、“新五小”生产企业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监管局
(三)冶炼企业环境整治
深入开展金属冶炼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对金属冶炼行业进行全面排查,逐个造册登记,划分类别,一厂一档,列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治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通过整治,彻底解决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铅、锌、钼、钨等冶炼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未经环评和“三同时”验收,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及超总量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小电镀、小冶炼等“十五小土”企业,发现一家取缔一家。严禁涉及重金属企业排放的污水直接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所有金属冶炼企业必须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凡没有环境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不落实的,一律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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