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2〕13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地征〔2012〕5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2011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72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闽侯县境内农用地46.1915公顷(其中耕地32.3137公顷)、未利用地2.9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窗厦村水田22.7088公顷、旱地0.1027公顷、园地3.077公顷、林地0.2731公顷、其他农用地2.13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823公顷、其他草地0.559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6314公顷,南井村水田0.5887公顷、旱地1.2875公顷、园地1.7803公顷、其他农用地2.64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191公顷、其他草地0.003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7251公顷,新联村水田2.5428公顷、旱地1.0792公顷、园地0.7974公顷、其他农用地0.6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99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5709公顷,尧沙村水田3.4186公顷、旱地0.5854公顷、园地0.6288公顷、林地0.601公顷、其他农用地1.25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016公顷、其他草地0.069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408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7.3025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81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7.384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