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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九)强化冷链物流监管

  完善与冷链物流相配套的查验与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快速准确的检测设备和试剂,提高冷链物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中转、进出口等主要环节的监管能力。依托现有监管和检测资源,进一步提高主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配送中心、中转中心、进出口口岸的查验和检测能力,提高监管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要素保障

  优先保障从事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的物流企业用电。加快推进和落实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和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保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冷链物流。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造建设冷链设施,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

  (二)加快体制机制创新

  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冷链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对跨区域冷藏运输车辆,在车辆审验和管理方面提供便利支持。放宽对冷链运输车辆的城市通行时间和通行路段的交通管制。适当放宽冷藏车辆车型配置标准,充分考虑冷链运输车辆因增加保温车厢和制冷机组使自重增加的特殊情况,合理确定运输车辆的载重量。

  (三)加大财税支持

  各地财税部门要切实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争取更多冷链物流企业列入国家物流业营业税差额征收试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对营业收入和纳税都增长特别突出的冷链物流企业,由当地政府从该企业当年税收增量中给予适当奖励。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剥离冷链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享受农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和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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