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首都市民学习之星”和第四批“首都市民学习品牌”推荐工作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2〕4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进程,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决定》(京发〔2007〕7号),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开展第三批“首都市民学习之星”和第四批“首都市民学习品牌”推荐与评选工作。为践行“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充分发挥广大医务人员在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在北京市卫生系统营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按照《关于开展第三批“首都市民学习之星”评选工作的通知》(京学习〔2012〕1号)和《关于开展第四批“首都市民学习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学习〔2012〕2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卫生系统(部队系统除外)开展申报与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首都市民学习之星”的个人或申报“首都市民学习品牌”的项目,除必须符合《关于开展第三批“首都市民学习之星”评选工作的通知》或《关于开展第四批“首都市民学习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2)中的必备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首都市民学习之星”的个人能自觉主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关心、支持、积极参与医改工作,立足本职岗位,坚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本,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加卫生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和学习,并用于工作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达标;
(二)申报“首都市民学习品牌”的项目应当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体现卫生行业特色和风采,突出科学精神和为患者服务的精神。
二、申报流程
(一)三级医院和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推荐,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区县卫生局统一进行推荐。
(二)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初选,并将初选结果及材料上报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评选和表彰。
三、有关要求
(一)各三级医院和市卫生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申报组织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