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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2012修订)

  (八)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九)执行财政收支相关制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建立和完善财税制度情况,推进和完善各项财政改革情况,财政体制运行情况;
  (二)财政预决算编制情况;
  (三)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情况,各部门按规定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情况;
  (四)政府及其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情况;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及收入征管范围,组织、办理各级财政收入征收、划解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财政资金拨付和调度情况;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使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六)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部门、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情况,财政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使用财政项目支出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二)财政及相关部门科学、合规、合理、及时地分配、拨付财政资金情况;
  (三)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情况;
  (五)政府采购绩效情况;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外,还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省审计机关组织对财政由省直管的县(市)政府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涉及收缴、处罚的款项,按照财政收入的级次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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