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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2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2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124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2011年度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闽岚综实管〔2011〕29号)和变更批次的说明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平潭境内农用地32.4657公顷(其中耕地29.3989公顷)、未利用地0.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平潭县岚城乡矶屿村旱地29.3989公顷、林地0.666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3公顷,霞屿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889公顷,潭城镇城中村林地2.400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8846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4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2.97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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