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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被征收(含拆迁、搬迁)的家庭选择调产安置的,凭安置补偿协议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七、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存量住房买卖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时,应查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不能提供《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的,合同不予备案。
  八、房屋登记机构对2户及以上家庭共同新购住房的,应分别按其所属不同家庭审查购房条件,均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方能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手续。
  九、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的,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11月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限购政策的有效执行。

  附件1:
  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

  编号:
  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38号)精神,现就购房申请人________拟购宁波市_______县(市、区)的住房,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如下: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表

序号

与购房人关系

姓  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1

购房人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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