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建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处(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3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定限购1套住房。
对在本市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新购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存量住房)。
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已经受理交易过户的存量住房和已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
新购住房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买卖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三、各地要加强对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审查。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拟购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拟购住房所在地在市海曙、江东、江北和宁波国家高新区的,由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统一受理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其它行政区域的,由拟购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核查申请。
各房屋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见附件1,下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