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日
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法制工作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凡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各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决定前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重大决策未经上述规定程序,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追究责任。
二、继续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保证人民群众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过程中的作用。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制定出台《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制定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市直部门拟以规定、办法、细则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对已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机关备案。前置审查率、备案审查率、备案率、及时率、合格率均达100%。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