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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六)大力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为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创造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一方面使文化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另一方面为各族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培育一批有一定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项目,打造传统特色文化品牌。鼓励中小型企业及社会资本兴办各种民族文化实体,支持他们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选择少数民族人口聚集、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域,建立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通过招商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少数民族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入驻,形成集聚效应。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对外开放。

  (七)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适时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形式,对重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扶持。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本部门规划,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八)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将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经费纳入预算。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要加强各级民族、文化部门和单位的建设,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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