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泛开展民族文化宣传。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给予重点支持。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加强对新闻媒体及网站对少数民族文化和民族常识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和引导,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三)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挖掘整理少数民族各类文化艺术形式,积极参加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充分发挥群艺馆、文化馆等基层文化宣传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组织作用,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以少数民族题材为主的艺术作品展演和评奖活动,鼓励各级各类艺术团体创作排练贴近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反映时代风貌、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剧(节)目,深入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演出。
(四)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古籍的整理,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前提下,使各民族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生产方式、技术技艺、文学艺术、宗教信仰、节日风俗等得到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加强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不断开辟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推进和谐文化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培养一批少数民族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人才库。在有条件的院校开设民族文化课程,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项目基地。组织民族文化工作者定期开展培训和研讨。引导文艺工作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积极创作少数民族题材的文艺作品,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在市内举办的各类青少年艺术比赛、选拔赛中,要对少数民族参赛人员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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