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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组织公安(消防)、文物、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内部及周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集中整治工作;

  (三)督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技防、消防、雷防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强文物保护机构、编制及经费保障工作,督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完善记录档案,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建立县、乡、村、保护员四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指派机构及专人负责看管。

  第十四条 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等级及相关规定完善技防、消防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重要部位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部门要落实文物安全检查、报告制度。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文物安全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其中,国保、省保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必查项目。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文物人员,对辖区内文物安全检查每月应不少于1次,并酌情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巡查次数。

  第十六条 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加大对文物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自没收、扣押、追缴之日起5日内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结案后30日内,应当依法无偿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属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文物,应当无偿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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