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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盗窃、刻划、涂污、损毁、挪动或者阻挡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设施;

  (四)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五)擅自开荒、挖掘、采石、取土;

  (六)违规转让、抵押不可移动文物或改变其用途;
  (七)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实施爆破、钻探等作业;
  (八)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九)其它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破坏其历史环境风貌的行为。

  第十条 辖区内发生重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重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是指: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掘、损毁、水毁、火灾、倒塌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盗窃、损毁、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或擅自迁移、拆除,改变其用途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修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致使文物本体受损、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擅自在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原因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受损、灭失,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每年每处保障资金按国保每处4000元、省保每处3000元、市保每处2000元、县保每处1000元、已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每处2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邙山陵墓群及东汉帝陵因点多、线长、面广的特殊性,每墓冢按1000元保障。保障资金市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物局另行下发。有专门管理机构及保护经费的不可移动文物点不纳入此列。

  保障资金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聘请业余文物保护员工资经费、工作补助等。市财政以“以奖代补”形式年终考核后拨付,县级财政年初按预算拨付。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开展文物、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合行政执法活动,涉及文物犯罪案件由公安部门牵头办理,文物违法案件由文物行政部门牵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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