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境)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省辖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部门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辖市、县级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