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投诉电话以及政府公开承诺的关系民生、民情的热线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行政效能投诉机构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二)受理、调查、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投诉;
(三)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报告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相关事项;
(四)定期综合、通报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研究分析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投诉事项开展调查,要求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部门和单位配合调查,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三)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四)对被投诉人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被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立案查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方式办理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投诉人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园区的行政效能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办理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督办、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件。
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应由下级人民政府投诉处理机构办理的投诉事项。
第三章 投诉人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互联网等形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采用来访形式投诉的,投诉处理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归口到本区域纪检部门信访室统一处理,但确实关系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以及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的投诉,经领导批示后方可受理,但多人就同一投诉事项提起的投诉,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