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四日
长沙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园区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称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并与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统一使用“12342”投诉电话号码。
市直各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园区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