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度滚动使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当年未使用完的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救助资金救济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九条 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每年拨付200万元,以专项账户上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为上限,用于环卫职工因公死亡、残疾、重伤救助;
(二)专项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可用于环卫职工因公伤亡致残救助的捐赠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十条 救助标准
(一)因公死亡救助标准:因公死亡职工家属可申请8万元救助金。
(二)因公致残救助标准:十级伤残可申请0.5万元救助金。伤残程度每提高一级,申请救助金标准提高0.5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因公重伤救助标准:依据经审核后的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给予相应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救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自付金额
| 1≤¥<3
| 3≤¥<5
| 5≤¥<8
| 8≤¥<10
| ¥≥10
|
救助比例
| 10%
| 15%
| 20%
| 25%
| 3
|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单位环卫职工因公死亡、重伤事故处理完毕后,由符合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申请因公伤亡救助金,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