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尽可能补偿环卫职工因公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市政府决定设立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为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以下称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设立“双控”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助资金是指用于长沙市城区环卫局(中心)、各环卫作业单位从事环卫作业的环卫一线职工(包括道路清洁工、垃圾站和公厕清洁工、渣土现场监管员,道路、垃圾站和公厕一线管理员及洒水车、机扫车、垃圾运输车驾驶员等,以下统称环卫职工)因公死亡、致残、重伤的一次性救助资金。对于已享受相关医疗、工伤保险等补偿的环卫职工,享受该项救助时,应相应扣除其已享受的相关医疗、工伤保险等补助金额。
第四条 救助资金由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城管执法局市容环卫处,由市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市环卫职工因工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救济对象的核查、公示、建档以及建立救助资金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按照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救助对象和资金绩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