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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要求,市、区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联系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市、区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110联动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司法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区县(市)民政局,由市、区县(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由市、区县(市)民政局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联合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加强以城市主次干道、繁华地段、地下通道、桥梁涵洞、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的常态街头主动救助管理工作,在恶劣气候、重大自然灾害及大型专项整治等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公安机关应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按照“首接负责制”原则,主动劝导、引导或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对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财政部门要建立救助管理工作按实结算的资金保障机制,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按工作需要配备救助车辆等其它救助设施设备,设施设备上标注救助标识,确保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在规范资金使用的同时,增列救助管理协调工作经费、街头主动救助设施设备购置及站内设施修缮专项经费。卫生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严格按“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接诊,不得拒收和遗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教育部门要指导并指派专业人员到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的在校帮教工作。司法部门要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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