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坚持源头预防和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负总则,要加强对本辖区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源头治理,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的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三是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帮助其顺利回归主流社会。
四是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救助政策,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公益团体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长效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街头主动救助工作机制。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街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市、区县(市)两级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卫生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横向联动机制和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配合的纵向联动机制。市级成立以民政牵头,公安、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参与的常态街面流浪未成年人主动救助协调督导组。区县(市)成立以民政牵头,公安、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参与联合执勤为主的街面流浪未成年人常态主动救助巡导队(各职能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并成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共同参与为辅的志愿者救助队。充分发挥区县(市)救助站、街道(乡镇)救助点、社区(村)咨询服务点等街面救助节点的作用。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和动员社区巡防队、志愿者队伍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求助。
(二)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处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