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受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家庭问题凸显等社会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其中部分未成年人被操纵、胁迫、诱骗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其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妨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不断改进救助工作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提升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等特点实施分类救助,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