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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九)完善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机制。县、乡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建立气象部门和乡镇、行政村、中小学校的双向预警信息传递机制,乡镇建立通知到村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的双向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可采用多员合一、一员多用等方式,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四、加强信息共享,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十)加强部门预警联动。气象部门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合作,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组织建立气象防灾减灾应急联动责任人队伍,建立向有关应急责任人快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渠道和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及时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针对我省主要气象灾害,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制定本行业的预警标准,并充分利用本部门信息传播渠道传播预警信息,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十一)建立军地信息共享。军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加快省、市、县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互联互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共同做好各类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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