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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质监部门职责

  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八)经信部门职责

  加强对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的本市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杜绝套牌车辆出厂。对本市未达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车辆产品,报请国家车辆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产品,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回收处理。

  (九)发改部门职责

  对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等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十)法制部门职责

  指导相关超限超载长效管理规范性文件制订出台工作,会同

  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

  (十一)纠风部门职责

  加强对有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超责任或违反规定开展治超的有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住建部门的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把建筑垃圾处置发包给取得城管部门许可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并配合城管部门落实终点支付建筑渣土处置费用制度。

  (十三)货运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和其他货运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档案,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超载车辆和车货总重55吨以上车辆出港、出站、出厂上路行驶。

  四、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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