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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5.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公路及城区道路执法,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超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员的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三)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1.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的管理,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组织桥梁、隧道技术检测。对确定的病害桥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2.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运用科技手段加大对货运车辆装载的源头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做好城市道路(包括桥梁及隧道)上车辆超限超载和超过限定标准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3.配合住建部门加强对房屋建筑垃圾尤其是房屋建筑渣土的源头管理,严格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四)安监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限载基地,加强对生产企业、矿山等单位车辆装载的源头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五)宣传部门职责

  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舆论监督,深入报道重大违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工商部门职责

  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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